“天降树桩致人身亡案”宣判:被告人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六年

去年5月,高二学生小天(化名)驾驶电动车经过广西柳州一小区某栋楼底时,被一段从天而降的树根砸中,经抢救无效身亡。围绕到底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高空抛物罪,家属和被告人对簿公堂。

2024年8月13日,小天的小姨蒋女士告诉记者,日前,该案在柳州柳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被告人韦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记者了解到,被告人韦某的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人民币43.6万元。法院认定韦某在家中露台移植树木时,将树桩放置在无任何防护的露台围墙之上,后因其身体不慎碰撞导教树桩从高空坠落砸中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柳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受访者提供)

法院判决被告人韦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天降树桩砸中过路男孩

时间回到2023年5月21日,一次“意外”打碎了少年小天的生活。

当天,在柳北区北雀路一小区内,韦某准备将家中五楼顶露台的桂花树桩挖出,移植到露台西南方的花圃中。下午15时许,他将桂花树桩(高105厘米,重17.265千克,最粗处直径10.83厘米)根部朝下竖立,放置于露台西南方护栏墙上后,然后蹲在护栏墙边的花圃挖土坑。

当韦某起身时,肩部碰到了桂花树桩。导致桂花树桩往露台外的小区内部道路方向掉落,此时,小天正驾驶电动车路过此处,坠落的桂花树桩刚好砸中其头部。

韦某立即跑到一楼查看,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据柳北公安分局发布的警情通报显示,5月21日15时40分许,分局接报警称,北雀路一小区某楼栋下有一男子被高空坠物砸中昏倒,经初步调查,高空坠物系从该小区住户韦某家露台坠落,砸中驾驶两轮电动车行驶至该栋楼下的被害人。随后,被害人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2023年6月9日,小天经抢救无效死亡。小天家属告诉记者,其离世时年仅17岁,是当地一所重点高中的高二学生。

是高空抛物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事发后,柳北区检察院指控韦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4月19日,该案在柳州市柳北区法院开庭审理,庭上,相关方围绕被告人究竟是过失犯罪还是故意高空抛物展开了辩论。

在庭审过程中,韦某称,因其挖土坑的花圃旁边有铁制鸡笼,其本人体型较高大,如果把桂花树桩放在旁边,他没有空间活动,所以一时疏忽,就把树桩放在了围墙之上。

之后,他蹲在花圃中挖种植该桂花树桩的土坑,起身时左边肩膀不小心撞到放在围墙之上的树桩,因其站起时头部眩晕,不记得碰撞到该树桩的具体部位,也不记得具体的碰撞姿态。碰撞后他也摔倒坐在地上,但肩膀没有受伤。

记者获取到的一份起诉书显示,小天的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提出,韦某称其不小心碰落树桩至楼下的辩解不符合常识、常情、常理,与现场监控视频、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侦查实验记录等证据相矛盾,韦某属于故意高空抛物,为逃避较重处罚而作虚假供述,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韦某到案后未如实供述其罪行,不构成自首,即使构成自首,依法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无积极赔偿、道歉及寻求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悔罪表现,不足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家属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对韦某严惩。

法院则支持公诉机关认定的罪名,认定韦某在家中露台移植树木时,将树桩放置在无任何防护的露台围墙之上,后因其身体不慎碰撞导致树桩从高空坠落砸中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案发后,韦某主动拨打急救电话,且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韦某的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人民币436,249.66元,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宣判后

受害人家属:将按照程序申请检察院抗诉

8月13日,在得知法院的判决结果后,小天的小姨蒋女士告诉记者,作为家属,接下来会向检察院申请提出抗诉。

记者获取到的判决书内容显示,在庭审过程中,法院认为,涉案树桩为一个形状不规则、重量不均匀的不规则体,在分析其运动轨迹时,若简单将其看作一个形状规则的质点,单纯以平抛运动的公式进行计算,而忽略其形状、大小、长度等因素,计算结果可能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出入。

根据公安机关现场勘察的情况,涉案树桩最高处高度105.3厘米,当树桩竖直放置在围墙上方时,并不需要很大的或者横向的力碰撞,就能让树桩失去平衡掉落,发生转动,产生横向的速度,在碰撞围墙外下方安装的空调外机产生向上的作用力后,会延长树桩下落到达地面的时间,不能排除上述因素对树桩横向位移的影响。

而根据公诉机关申请出庭的有物理学专门知识的柳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科普部相关负责人的论证,按树桩在围墙上放置的位置,被告人碰撞树桩使其掉落后会碰撞到空调外机,因碰撞的位置、角度等不同,其运动轨迹会发生多种不可预测的情况,存在掉落至案发时落点的可能。

法院认定,结合该案实际情况,关于树桩只能是被抛掷下楼的论证与案件客观事实无法相互印证,法院不予采信。最终,在综合考虑韦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偏低,法院依法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业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被告人韦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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